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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0-12-15 来源: 云南戒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全面提升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基层政府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持续健全完善,组织保障更加坚强有力。

2021年,基层政务公开载体和渠道更加丰富多元、规范有序,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政策解读回应、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制定工作全面完成,村(居)务公开制度更加完善。

2022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解读回应不到位、公开平台不规范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23年,基本建成覆盖基层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的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形成体系完备、制度健全、平台规范、队伍专业、保障有力的基层政务公开新格局,推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贯穿基层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

1. 全面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和待制定的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全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本级政府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于2020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于国务院部门相关标准指引公开发布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能够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县、乡两级目录由县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检查,并统一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发布。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对照目录,通过适当的公开载体和渠道及时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单位)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省直对口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务院部门,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基层政府持续抓好26个试点领域及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落实工作。省标准化研究院要发挥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职能作用,指导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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